关于重新核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函
自治区环保局:
你局《关于将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执行的函 》( 桂
环计字【2003】41 号)悉。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《 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
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桂价费字【2002】392 号)下发以来,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,
该文件试行期已满,经重新审定,现就我区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:
一、我区环保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,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性监
测,可按附表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。并按照谁委托,谁付费原则 ,
统一由委托单位支付相关费用。
二、本规定的标准为全区最高收费标准,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最高
标准以内制定当地执行的收费标准。
三、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变更手续,
亮证收费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二○○四年八月二十六日